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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失、损坏图书、报刊赔偿规定

  

  图书馆的书刊是国家财产,请读者倍加爱护,妥善保管,不得污损、撕剪、圈点、批注、划线、印描、折叠或遗失,如发现上述情况,除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外,均按规定执行:

    一、图书遗失。应在一个月内以相同版本图书偿还,另收加工费6元。否则按下列规定赔偿。

    1.  一般图书按原价4-8倍赔偿。(1978年底以前出版印刷按原价8-15倍赔偿。)

    2.各种教学参考书和复本较少(3本以下),市场难以购买的图书,按原价5-10倍赔偿。

    3.进口外文书按原价的4-6倍赔偿;文艺类图书按原价的4倍赔偿。

    4.成套多卷书,配套工具书,遗失一册或数册,除赔偿全套外,每册收取加工费6元,如无法购买遗失册数,按原套3倍价格赔偿。

    二、报刊遗失。 应在一个月内以同样的报刊偿还,否则,按以下规定处理。

    1.当月报刊或当年报刊,遗失1张,按1个月、遗失1个月报刊按1年赔偿。

    2.  中外文报纸合订本,遗失1本,按现年价格的3倍赔偿。

    3.一年以上的中外文期刊,遗失1期,按现年该刊年价格3倍赔偿,遗失1卷(合订本1本)按该刊现年全年价5-6倍赔偿。

    三、污损报刊、图书,按下列规定处理:

    1.污损程度较轻,不影响书刊和图书,对他人阅读无大影响,给予批评教育外,赔偿书刊原价30-50%。

    2.污损严重(10处以上),他人阅读有严重影响或污损处清除不掉,按有关遗失书刊规定处理。

    3.在书刊内涂写,内容构成政治问题或其他问题,除给予严肃批评外,按污损严重处理,情况特别严重,交有关部门查处。

    四、偷窃、撕毁书刊处理。

    1.  偷窃、撕毁书刊中的资料、图片、数据、表格等,按书刊原价20倍罚款。

    2.隐匿书刊中的图表、附属物等不归还图书馆,以偷窃,撕毁书刊条款处理。

    3.以上各项按条文处理外,都必须交回书刊原件。

    五赔偿与表彰

    1.读者赔偿同刊号、同版书刊资料,原书刊资料加盖印章注销后归还本人所有。

    2.赔偿现金,原被污损书刊或遗失剩余书刊资料归图书馆所有。

    3.读者一个月内找回原书刊资料,可持赔款单到图书馆办理退款手续,超出一个月的不再办理退款手续。

    4.凡发现并抓获偷窃、撕毁书刊者,或举报并查证情况属实,图书馆除为其保密外,另外将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奖励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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